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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商標注冊轉讓有哪些限制?
商標轉讓作為企業(yè)獲取商標的一種方式,因其速度快、風險低而受到企業(yè)的追捧,市場上誕生的商標轉讓平臺也不在少數(shù)。即使在市場上,商標轉讓的普及程度也遠高于商標注冊,兩者之間的差距在不斷擴大。但即便如此,商標轉讓仍有諸多限制,那些不允許轉讓的商標即使商家想購買也無法實現(xiàn)。那么,商丘商標注冊轉讓有哪些限制?什么商標不能轉讓?商標轉讓只能通過固定的法律程序完成。
但因各種原因證明無效的商標不得轉讓,商標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當然,由于商標的限制,無效商標是不允許轉讓的。有類似商標和聯(lián)合商標,不能單獨轉讓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雙方在辦理商標轉讓時,需要將商標與同類商標一并轉讓,共同商標也需要一并轉讓。然而,有些企業(yè)為了謀取利益,只想轉讓其中一個商標。如果商標局發(fā)現(xiàn)類似商標沒有一起轉讓,就無法成功轉讓。
因此,第二個限制是有類似的商標不能單獨轉讓。自商標注冊之日起,商標必須按照授權時的說明書使用。無論是顏色、筆劃、圖案、文字,都不允許隨意添加、刪除或修改使用。一旦商家修改和使用商標,由于法律的限制,不可能完成轉讓。被他人質押或者授權使用的商標不得轉讓商標有多種用途,其中一種是作為質押貸款或授權他人使用。
因為商標的轉讓是商標所有權的轉讓,但上述兩種形式分別占有商標權的一部分。在法律層面上,此時商標無法完成轉讓手續(xù)。商標持有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后者被稱為聯(lián)合商標。如果商家此時要轉讓商標,必須征得所有持有人的同意才能完成轉讓,否則將無法完成。
商標注冊公司認為企業(yè)要取得商標所有專用權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取得商標權。?我國商標原始取得的原則為“注冊在先”(即誰先注冊誰取得該商標)。所謂“注冊在先”原則的含義是,即不管你使用商標時間有多長,商標權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個人、企業(yè)或者組織,如果你不及時注冊,即使你使用該商標已很久(除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外),一旦被他人搶注,你都將失去該商標權。
取得商標所有專用權就必須依照商標注冊申請程序進行商標注冊,下面,商標注冊公司分享商標注冊程序:
第一步,申請前的查詢。 申請商標注冊前,可以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jīng)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
第二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若查詢結果顯示沒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申請人可提出申請。
第三步,審查。 商標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審查,便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齊備,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禁用條款的規(guī)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如果經(jīng)審查申請不符合注冊規(guī)定,商標申請會被駁回。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訴。
第四步,公告和異議。 初步審定通過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第五步,注冊。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或異議不能成立的,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因此,企業(yè)要取得商標所有專用權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取得商標權。
商標權與專利權和版權保護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標是作為商業(yè)活動的標志而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實際使用或者說真實的商業(yè)使用是商業(yè)標志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和正當理由。不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的文字、圖案等,無論設計多么精美,獨創(chuàng)性多么高,都不應當給予商標法的保護,而只能作為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真實的商業(yè)使用在商標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商標的注冊和保護都要考慮商業(yè)使用這個因素。TRIPS協(xié)議允許成員將實際使用作為注冊的前提。我們認為,對注冊申請人課以聲明意圖使用的義務,對于抑制搶注和盲目注冊,從而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質量,減輕主管機關的審查壓力,節(jié)約行政資源,促進社會和諧有重要的、顯而易見的意義。鑒于我國商標領域的搶注和盲目注冊情況嚴重,建議規(guī)定申請人在注冊申請文件中須聲明對申請注冊之商標的使用意圖??赡苡腥藫倪@會增加申請人的負擔,不利于申請人通過預先注冊實施商標戰(zhàn)略。
這種擔心是想當然。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聲明使用意圖不會增加申請人的負擔,相反,可以提醒申請人根據(jù)需要申請注冊,避免浪費。而且,我們不必像美國那樣,將實際使用作為注冊的條件,而僅僅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聲明使用意圖,這不會影響經(jīng)營者實施商標戰(zhàn)略。從法律的連續(xù)性來看,這項改革與現(xiàn)行商標法也沒有沖突,它不過是對現(xiàn)行《商標法》第4條規(guī)定的進一步明確。
我國1982年《商標法》第4條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業(yè)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jīng)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1993年和2001年修法時,該條均保持不變,僅根據(jù)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發(fā)展做了個別文字調整。該條規(guī)定完全可以解釋為已經(jīng)實際使用的商標才可以申請商標注冊。退一步講,將其解釋為申請商標注冊應當聲明使用意圖是無任何問題的。所以,無論從哪方面權衡,采用該項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會增加經(jīng)營者負擔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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